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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所有志愿者,2月1日起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这样做

发表时间:2021-02-03    来源:中国文明网、民政部官网

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重要参考。志愿服务时长如何记录?服务证明如何开具?让我们来一起看看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是如何规定的。

 

01、志愿服务记录 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02、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03、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等

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志愿服务情况 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培训情况 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

表彰奖励情况 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

评价情况 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

*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04、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经核实,确有错误、缺漏的,予以修改、补充。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上加盖印章。

 

05、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发现记录、使用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

*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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