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常回家看看”需法律和道德共同维系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但是,由于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规定一直面临落地难的尴尬。(1月17日法制网)
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老龄化程度加深,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空巢老人不断增加,老年人的精神和物质生活成为日益严峻的社会挑战。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常回家看看”这一内容,各个地方纷纷出台配套的地方条例进行了强化,其中除了鼓励性的规定之外,为了让法律能落地,一些地方还有一些创新举措,但是由于没有细化法律责任,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常回家看看”落地难的尴尬情形。
“常回家看看”这个条款的可操作性缺乏法律和道德维护。很多人面临的是“不能回”的窘境,一方面,工作忙,负担重,面临晋升,让年轻人在工作中喘不过气来,不得不追加发展投入成本,牺牲个人和家庭的时间,包括牺牲了回家探望父母的时间。另一方面,“带薪休假”不能得到落实,使得大部分人渴望“常回家看看”的想法在客观的现实面前,沦为泡影。
人们“常回家看看”应当坚持并完善该规定,细化法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要真正实现“常回家看看”,首要解决的是要落实带薪休假法律,让落实带薪休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人们“常回家看看”需要强化家庭责任。父母和子女之间需要感情为纽带,“常回家看看”需要道德维系。父母越是年老越希望有子女的陪伴,逢年过节,子女应尽可能回家陪陪父母。同时,在精神方面,我们还要注重做好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宣扬,在全社会形成孝老敬老、家庭和睦、“常回家看看”的舆论氛围。
“常回家看看”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维系。“常回家看看”子女要常实践;同时,相关方需要落实“常回家看看”法条,将探亲假的权益落到实处,通过工会监督、法律保障等方式,维护劳动者探亲休假的权力,追究未落实带薪休假单位的法律责任。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常回家看看”的良好局面。(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