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1日,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九大队民警(以下简称高支九大队)在辖区合浦收费站检查过往车辆时,查处了一起驾驶员实习期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20时许,高支九大队民警在辖区合浦收费站检查过往车辆时,一辆车牌号为桂E2****的小轿车驾驶员王某被民警用便携酒精测试仪检测出存在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随后民警带驾驶员王某到大队违法处理大厅进行进一步测试。经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王某进行再次测试后,显示驾驶员王某的酒精含量为38mg/100ml,确认其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王某对测试结果表示没有异议,而民警对王某的证件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还在实习期内。据驾驶员王某交代,自己13时30分左右在南宁亲戚家里喝了啤酒,以为过几个小时就没事了,19时就开车从南宁载着朋友去北海亲戚家。
最后,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小轿车驾驶员王某实习期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000元,扣12分的处罚。